Article 4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或者在上述建筑的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的;

(四)绕城公路围合范围内利用高立柱方式的;

(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七)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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