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七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划定禁设区、控制区和展示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