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公共汽车经营者未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服务资格证从事公共客运驾驶的,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