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公共汽车经营者未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服务资格证从事公共客运驾驶的,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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