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公共客运设施日常养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