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公共客运设施日常养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