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吊销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一)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二)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三)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