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营服务:(一)在禁停路段或者遇红灯停驶时拦车的;(二)携带的物品超大、超重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或者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三)携带犬、猫等动物的;(四)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的;(五)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提出其他违法违规要求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