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乘客应当支付乘坐出租汽车的车费以及过路、过桥、过渡、过隧道费用。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使用计价器的;

(二)未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票据的;

(三)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五)拒绝乘客刷卡付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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