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乘客应当支付乘坐出租汽车的车费以及过路、过桥、过渡、过隧道费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未使用计价器的;(二)未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票据的;(三)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四)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五)拒绝乘客刷卡付费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