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营服务:

(一)在禁停路段或者遇红灯停驶时拦车的;

(二)携带的物品超大、超重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或者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携带犬、猫等动物的;

(四)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的;

(五)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提出其他违法违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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