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合理调整和适时开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优化公共汽车线网。

调整和开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