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合理调整和适时开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优化公共汽车线网。调整和开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