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部门对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