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的,由民族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