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称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