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设区的市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根据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人口数量、分布状况和人员流动等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