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清真标志牌应当悬挂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领取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不得再使用清真标志牌。禁止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