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与本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条件相关的材料。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清真标志牌。清真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部门监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