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