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