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