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频热合机、射频加热器、理疗机等可能产生电磁辐射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