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机场、电力、航运、公路、铁路等涉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重大建设项目,在选址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电磁兼容做出评估。因工程建设需要无线电台(站)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