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需要在室内设置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分布系统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和建设时,应当预留集约化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管道和机房位置;在设计和建设室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分布系统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以避免各种无线电通信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和重复建设。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分布系统技术规范由省建设部门会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二年内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