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因国家安全或者重大任务的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使用相关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管制命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