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和代管的房屋;(二)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的,登记结果应当公告。但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