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法建筑、临时建筑;

(二)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的拆迁范围、暂停期限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设计用途的;

(三)对不得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分割条件的房屋申请分割登记的;

(五)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对依法限制权利的房屋申请该项权利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关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