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和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的,登记结果应当公告。但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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