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征询异议:(一)权利人声明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申请补证的;(二)可能存在房屋权属争议的。公告应当在本市主要报纸发布,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