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征询异议:

(一)权利人声明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申请补证的;

(二)可能存在房屋权属争议的。

公告应当在本市主要报纸发布,期限为30日。

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