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六)获得合法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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