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向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放兵役证,并在兵役证上如实记载适龄公民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等情况。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制定样式,设区的市兵役机关印制。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