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通知要求进行兵役登记。

适龄公民登陆国家征兵官方网进行兵役登记的,兵役机关和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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