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点,履行复核手续;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变更后所在地负责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