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向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放兵役证,并在兵役证上如实记载适龄公民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等情况。

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制定样式,设区的市兵役机关印制。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