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产生第十一条有效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拆除现场:(一)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围挡、防尘设施,实行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做到拆运同步;(二)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实施分类回收利用;(三)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