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产生第十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施工现场:(一)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废弃物,禁止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二)及时回填、清运建筑废弃物,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三)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四)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