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地点、时间、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