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未标注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各方就法规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协商一致,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时间分别审议通过,同一时间施行;

(二)各方就法规草案文本的部分内容协商一致,在一定时间内分别审议通过和施行。

各方可以采取联合立法调研、相互征求意见、共享立法资料等方式开展立法协作。

修改、废止的决定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