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三条未标注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各方就法规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协商一致,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时间分别审议通过,同一时间施行;(二)各方就法规草案文本的部分内容协商一致,在一定时间内分别审议通过和施行。各方可以采取联合立法调研、相互征求意见、共享立法资料等方式开展立法协作。修改、废止的决定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