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Article 63Not stated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各方就法规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协商一致,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时间分别审议通过,同一时间施行;(二)各方就法规草案文本的部分内容协商一致,在一定时间内分别审议通过和施行。各方可以采取联合立法调研、相互征求意见、共享立法资料等方式开展立法协作。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Article 6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