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未标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协同立法项目立项论证、调研起草、法规草案修改和法规通过后的新闻发布、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提高协同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协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和及时修改完善。

修改、废止的决定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