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未标注

开展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应当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坚持平等协商、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务实高效的原则,推动解决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共性问题、关联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问题。

修改、废止的决定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