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检查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检查和勘验;(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