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污水储存柜、粪便储存柜和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生活污水,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设置警示标志告知乘客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水、乱扔垃圾等废弃物;
(三)不得设置直排式厕所。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依法配备污水储存柜、粪便储存柜和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