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四)禁止将泥浆水、油污等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