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碳、水泥、矿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
对未实现密闭运输或者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予运输及处置核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运输煤炭、水泥、矿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