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临时从事小商品经营和食品摊贩的,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段内摆摊经营,并保持场地整洁,不得遗留垃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