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的,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遗留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