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临时从事小商品经营和食品摊贩的,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段内摆摊经营,并保持场地整洁,不得遗留垃圾、杂物。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