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迹、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乱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