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市区的屋顶、天台使用粪便、粪水种植植物;
(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六)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以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