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