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