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